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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马鞍山中支手把手教你看保险合同之特别约定有什么特别?

康女士准备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告知之前体检发现有甲状腺结节三级,保险公司经过综合评估,最终给出的核保结论是“特别约定”——对甲状腺肿瘤不承担保险责任。而张女士签字的特别约定书会加进保险合同中,在保单页也会特别注明。

特别约定是什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今天,泰康人寿马鞍山中支带大家来到“手把手教你看保险合同”的第四站——特别约定。

什么是特别约定?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双方均同意的一些内容,附加在保险合同中,成为其中的特殊协议或者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上面说的案例,就是针对被保险人投保前的疾病作了特别约定,将甲状腺肿瘤作为一项责任免除情形。

温馨提示

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要仔细阅读特别约定内容,全部签字确认后,特别约定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对特别约定的内容有疑问,要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确保自己的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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