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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提高防范意识 避免成为集资洗钱工具人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与洗钱罪的关系

非法集资在《刑法》里主要涉及到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六条)与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上述两个罪名分别归属于洗钱上游犯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集资洗钱犯罪的资金交易特点

1.交易金额总量大,交易方式多为网上银行转账;

2.交易对手主要为个人客户;

3.账户分工明显;

4.单笔金额和资金转出周期具有明显的规律性;

5.大量使用近亲属、关系密切朋友、公司员工账户接收并转移资金,部分还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赃款;

6.集资来的资金喜欢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股票、豪车等等。

|案|例|分|析| 浙江衢州王某富集资诈骗洗钱案

01基本案情

王某庆,系江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开始,以发展业务为名向100多名不特定对象借款筹资,许以按月1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所借款项主要用于购买房地产、转借他人及支付部分借款本金利息等,最终造成3000多万元借款无法归还。

王某富自2010年11月起在嫌疑人王某庆的公司工作,其明知公司主要从事非法集资,没有其他经营收入,且公司负责人王某庆将非法集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购置房产、汽车以及个人挥霍等情况,仍协助该公司及其负责人从事收取借款、支付利息、办理银行存贷业务等工作,并向他人宣传该公司投资规模大、经营收入高等虚假信息,营造该公司资金实力雄厚的假象。

02洗钱手法

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富明知王某庆用非法集资所得赃款 119.8万元购买江山某小区两处房产的情况,仍配合王某庆将西两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予以掩饰。同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富从祝某处借款15万元,同年9月22日,又擅自以该房产为抵押从姜某处借款70万元,并将部分借款用于个人消费、还款等。201 2年7月,被告人王某富瞒着王某庆将上述两处房产予以出售,获取房款126万元,并将其中的94.5万元归还前述借款本息,剩余资金占为己有,不承认是王某庆的非法集资资金。

03洗钱过程图示

04案件结果

2014年10月21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富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05案件评析

王某富在明知购房资金源于王某庆集资诈骗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洗钱犯罪。该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通过近亲属洗钱。本案上下游犯罪分子王某庆与王某富系叔侄关系,通过近亲属洗钱是当前一种比较隐蔽也是普遍的为洗钱手法。

2.通过房地产行业洗钱。房地产行业是高现金流量的行业,房产具有较强的保值增值功能,通过投资房地产达到洗钱我自的的案例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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