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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宣教】以案说险:信息安全权

为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益,原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01案例简介

客户龙女士2020年8月20日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某款终身寿险,年缴保费5万元,因为儿子工作,龙女士需要帮忙带孙子,龙女士举家搬迁到南京定居。

2023年9月20日,耀先生来到保险公司柜面,称自己为龙女士的弟弟,因龙女士在外地不能过来公司亲办业务,想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帮忙查询龙女士名下保单现金价值。但是耀先生未能提供龙女士的授权委托材料且未能与其电联核实,柜面工作人员拒绝办理查询业务。

保险公司柜面工作人员告诉耀先生,拒绝办理的原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取得个人的同意方可处理个人信息。工作人员拒绝办理此项业务,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龙女士的金融信息安全。

02风险提示

(一)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二)银行保险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保护,依法合规收集、存储、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金融信息。

泰康人寿马鞍山中支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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