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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拒绝洗钱犯罪,你我不“毒”行

【毒品犯罪】

1.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刑法中的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具体罪名

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涉毒洗钱犯罪】

1.涉毒洗钱犯罪

涉毒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即"漂白"上游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主要"漂白"方式

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其他方式,如古董买卖、寿险交易、对外投资、地下钱庄、各类赌场、虚拟债权债务等。

3.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犯洗钱罪的,除没收实施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刘某乙、杨某敏因涉嫌转移毒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侦查,12月24日侦查终结,以涉嫌洗钱罪向广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乙、杨某敏在明知同案人刘某甲长期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为掩饰、隐满同案人刘某甲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编造虚假投资、虚设债权债务等方法,协助同案人刘某甲转移、转换毒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将其"合法"化,洗钱方式多样、涉案数额逾千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47条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万元。追缴现已查实刘某乙转移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9.25万元及其收益。杨某敏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9万元。

2.具体洗钱手法

刘某乙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刘某甲运用毒资购买价值是31万元 小汽车一辆,并登记于自己名下;

杨某敏开设六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刘某甲的毒资;

刘某甲授意杨某敏向魏某某借款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

杨某敏"一夜暴富",购置一间价值200万元商铺、一套价值 452万元房产,登记于自己名下,后续于刘某乙虚构借贷关系,以无力偿还借款为由,将商铺过户给刘某乙;

刘某甲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某敏名下银 行卡被扣押,后杨某敏挂失被扣押银行卡,并将账户内毒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他人账户,随机提取现金;

刘某乙将转移毒资以他人名义投资参股火锅店、养蜂场,并 购置小汽车一辆。

3.典型意义

刘某乙、杨某敏涉毒洗钱案是国家将涉毒洗钱犯罪调查划归禁毒部门以来广州侦破的首宗毒品案件下游犯罪洗钱案。不同于传统通过重刑来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该案通过打击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破除"牺牲一人,幸福全家"恶性循环,实现毒品、毒资双向全链条打击,通过打财断血的方式来打击毒品犯罪,以釜底抽薪的方式斩断毒品犯罪的经济命脉。

泰康人寿马鞍山中支提醒您:

为保障您的自身利益,避免陷入犯罪分子洗钱陷阱,切勿出租 或出借个人身份证件,切勿出租或出借个人金融账户、银行 卡、U盾等,切勿为陌生人或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切勿虚假交易。

请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身份识别: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如实登记您的姓名、职业、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邮件等方式确认您的身份信息。

远离洗钱犯罪 共建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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