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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宣传】擦亮识骗慧眼 防范诈骗洗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诈骗犯罪包括普通诈骗和金融诈骗两类,金融诈骗又包括集资诈骗、贷款诈骗、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形式。

【常见的诈骗洗钱活动】

01 贷款诈骗洗钱。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材料,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明知资金是贷款诈骗所得的前提下,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进行资金转移,利用亲属账户洗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洗钱手法。

02 票据诈骗洗钱。票据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前,票据诈骗案中,票据中介伙同银行内部员工以票据转贴现为由从事票据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呈现内外勾结、借壳交易、分散转移的特点。

03 保险诈骗洗钱。保险诈骗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还涌现出了很多新型诈骗手段,如利用银行异地"同业务"实施诈骗、养老诈骗、电信诈骗等,其诈骗手法新颖,花样翻新。但这些新型诈骗活动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诈骗分子为了逃避追查,都有一个洗钱的过程,即要将骗取的资金转入其控制的账户(一般情况下,不是诈骗分子本人的账户),再通过ATM取现、地下钱庄等方式最终获得赃款。

案/例/分/析 上海雷某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刘某通过互联网非法购得大量他人的银行卡、身份证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分析和筛选后,冒用其中20余名持卡人的名义,在多家互联网交易平台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随后从持卡人的银行卡内盗划资金共计人民币780余万元,主要用于向刘某冒名注册的交易平台账户内充值。为达到非法占有上述资金的目的,刘某通过互联网与买卖银行卡的不法分子勾结,非法冒领了与持卡人同名的银行卡,并将交易平台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这些由其控制的同名银行卡内。

【洗钱手法】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所得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刘某伙同雷某将上述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清洗,并将清洗后的赃款从赌博网站提出,转移至刘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雷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收益,仍协助刘某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赌博收益,累计洗钱200余万元。

【洗钱过程图示】

【案件结果】2012年12月初破获该案,抓捕两名犯罪嫌疑人刘某、雷某。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雷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并对两人分别处以罚金50万元和12万元。

【洗钱手法分析】在经济金融领域,作案手法网络化的趋势近年来愈加凸显,很多案件的犯罪全程在网络上完成。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带来了难题。 犯罪分子借助网络往往异地作案、匿名作案,而电子证据又容易流逝、毁损,使得在确定和抓捕嫌疑人员、收集和固定证据资料等方面的工作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明显高于其他案件。

刘某信用卡诈骗、雷来洗钱案就是一例全程依托网络的典型案件。犯罪预备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上非法购人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相关信息。犯罪实施阶段,刘某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冒用被害人的名义注册账户并绑定银行卡,随即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充值到其冒名注册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账户中。 "清洗"赃款阶段,刘某又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了与被害人同名的银行卡,并将交易平台账户的资金转入这些银行卡,后续再伙同雷某将资金通过网络赌博进行 "清洗"。

【案件启示】

社会公众: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2.保护好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信息;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办理收付款,更不要替他人提现; 4.不要为陌生人或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异常交易预警模型,明显发现客户身份信息不真实及交易行为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强化尽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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